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蔬菜大棚屬於設施農業嗎 ?基本農田裏能建蔬菜大棚 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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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布時間 :2022-03-07 19:51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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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農田裏能否建造蔬菜大棚,法律並無明確規定,實踐中,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。原則上,基本農田裏可以建設易於恢複 、不屬於設施農業的蔬菜大棚,但不得建設屬於設施農業的溫室或看護房 。

一 、蔬菜種植可以使用基本農田 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34條 、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》第10條均有明確規定,蔬菜生產基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,嚴格管理 。因此,蔬菜種植可以使用基本農田 。

二 、設施農業用地應嚴格規製,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。

在對設施農業規製方麵,國土部 、農業部《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要求:“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,在保護耕地 、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,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 。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 、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。確需占用耕地的,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,避免濫占優質耕地,同時通過工程 、技術等措施,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。”

因此,蔬菜大棚 、溫室或看護房,若屬於設施農業,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,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。

三 、溫室 、看護房等是否屬於設施農業,應當具體分析認定 。

溫室 、看護房等農業設施的用地性質,應當依據《土地利用現狀分類》(GB/T21010-2007)的標準進行認定 。根據該標準,設施農用地是指: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 、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,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。國土資源部 、農業部依據上述分類標準,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,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。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,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。包括:1.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;2.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(含場區內通道) 、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;3.水產養殖池塘 、工廠化養殖 、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;4.育種育苗場所 、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。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,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。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、倉庫用地 、硬化晾曬場 、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,符合“農村道路”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。

可見,是否將蔬菜大棚等農業設施所占土地認定為設施農用地,應當依其是否固化 、對土地耕作利用是否產生影響等為標準進行判斷 。一般而言,不影響土地耕作,僅用於輔助農業種植的簡易大棚不屬於設施農業 。但如果屬於“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”或是“育種育苗場所 、簡易的生產看護房”等已固化附著於土地之上,不易複墾,且對土地耕作利用產生影響的農業設施,則應當認定為設施農業,並對其用地進行嚴格管控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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